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登記結算業務實施細則
發文號: 中國結算發字〔2004〕247號
發文機關: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發文時間:2004-11-24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登記結算業務實施細則
關于發布《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登記結算業務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結算參與人: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登記結算業務實施細則》已經中國證監會核準,現予發布,并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以下簡稱"交易型指數基金")份額的登記、托管及結算業務,明確相關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防范和化解風險,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交易型指數基金,是指經依法募集的,投資特定證券指數所對應組合證券(以下簡稱"組合證券")的開放式基金,其基金份額以組合證券進行申購、贖回,并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第三條 交易型指數基金申購、贖回涉及的登記結算業務由基金管理人委托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代為辦理。
第四條 本細則適用于在證券交易所上市和已發售擬上市交易型指數基金份額的登記、托管及結算業務。
本細則未作規定的,適用本公司其他相關業務規定。
第五條 基金管理人、發行協調人和證券交易所應當就交易型指數基金份額認購、交易、申購及贖回中涉及的登記、托管與結算事宜與本公司簽訂有關協議,明確各方的權利義務及具體操作流程。
第六條 參與交易型指數基金登記結算的結算參與人、基金管理人、發行協調人應遵守本細則及本公司其他相關業務規定。
第二章 證券賬戶管理
第七條 投資者須使用在本公司開立的證券賬戶辦理交易型指數基金份額的認購、交易、申購、贖回業務。
第八條 投資者證券賬戶的開立、注銷、合并及證券賬戶資料變更等業務,按照本公司證券賬戶管理相關規定辦理。
第三章 基金份額認購
第九條 交易型指數基金份額采用網上方式發售,投資人通過現金進行認購的,資金清算交收通過結算參與人結算備付金賬戶完成。具體清算交收流程如下:
1、N日發售結束后,本公司根據證券交易所發送的認購數據進行資金清算;
2、N+1日16:00,在滿足N日所有證券交易的資金交收后,結算參與人的結算備付金賬戶資金可用于N日交易型指數基金份額認購的資金交收;
3、N+2日11:00前,本公司將結算參與人認購資金到位情況提供給證券交易所;
4、N+3日,本公司根據證券交易所按認購資金到位情況確認的有效認購數據進行資金清算,并入N+3日清算凈額,將有效認購數據發送發行協調人;
5、N+4日,本公司將實際到位資金劃入發行協調人結算備付金賬戶,發行協調人可將該資金劃入預留銀行收款賬戶。
第十條 交易型指數基金份額通過組合證券方式認購的,本公司根據網上、網下不同方式,分別按照證券交易所傳輸和基金管理人確認的認購數據,當日凍結申報認購的組合證券,并將凍結數據發送給基金管理人。
本公司不凍結組合證券在認購凍結期間產生的權益和孳息。
第十一條 本公司按企業活期存款利率和實際凍結天數計算到位認購資金凍結期間的利息,在銀行按季結息后劃付給基金管理人。
第十二條 在認購凍結期間,組合證券發生司法執行的,本公司協助司法執行,解除所對應部分組合證券的凍結,并于當日將解除凍結的組合證券數據發送給基金管理人。
第十三條 交易型指數基金募集期限屆滿,不能滿足法定條件,基金管理人承擔返還認購資金的責任,本公司協助基金管理人將現金認購款退還有關結算參與人;以組合證券認購的,本公司根據基金管理人的申請解除組合證券的凍結。
第四章 登記托管
第十四條 交易型指數基金募集結束后,基金管理人應當到本公司辦理交易型指數基金份額上市前的有關登記手續。
本公司根據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投資者交易型指數基金份額有效明細數據辦理初始登記。
本公司在辦理投資者交易型指數基金份額初始登記的同時,解除全部組合證券的認購凍結,并根據基金管理人報證券交易所確認的投資者的有效認購組合證券數據,將有效認購組合證券變更登記至以交易型指數基金名義持有的證券賬戶。
第十五條 本公司根據下列情況,辦理上市后交易型指數基金份額及相應組合證券的變更登記:
1、交易型指數基金份額轉換數據;
2、交易型指數基金份額的交易、申購、贖回數據;
3、法律法規和本公司業務規則規定的其他情況。
第十六條 基金管理人委托本公司代理發放交易型指數基金現金紅利,應當與本公司簽訂《代理發放股票、基金現金紅利協議》。本公司根據基金管理人的申請和足額劃付的紅利資金及相關費用,計算交易型指數基金持有人的紅利權益并實施發放。
已辦理指定交易的投資者可于紅利發放日到指定交易證券公司領取紅利;未辦理指定交易的投資者,其現金紅利暫由本公司保管至投資者辦理指定交易。
第十七條 交易型指數基金份額的持有記錄查詢、非交易過戶、質押、司法協助等業務參照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同類業務辦理。
第五章 清算交收
第十八條 本公司根據證券交易所交易型指數基金份額交易、申購、贖回成交記錄提供清算交收服務。
本公司作為共同交收對手,分別設立資金及證券集中交收賬戶,實行本公司與結算參與人之間的"貨銀對付"制度。
本公司對結算參與人的交易型指數基金份額交易、申購、贖回實行滾動交收,最終交收時點為T+1日16:00。
第十九條 本公司對結算參與人實行法人結算制度。
本公司根據結算參與人的申請為其開立證券交收賬戶,用于交易型指數基金份額及組合證券的交收;結算參與人使用其結算備付金賬戶完成資金凈額交收。
第二十條 結算參與人包括本公司認可的證券公司、基金托管人及其他機構。
交易型指數基金的托管人(以下簡稱基金托管人)作為本公司的結算參與人,直接與本公司辦理所托管交易型指數基金的結算業務。
第二十一條 每個交易日(T日)閉市后,本公司根據下列數據進行交易型指數基金份額、組合證券、現金替代和現金差額的清算,將清算結果發送相關結算參與人和基金管理人:
1、證券交易所傳送的T日交易型指數基金份額交易、申購、贖回數據;
2、基金管理人T日15:00前向本公司報送的T-1日交易型指數基金資產凈值(NAV)和現金差額數據。
第二十二條 本公司根據交易型指數基金份額交易、申購、贖回的清算結果,按照貨銀對付的原則,將處于交收狀態的交易型指數基金份額和組合證券在結算參與人證券交收賬戶與本公司證券集中交收賬戶之間進行劃撥。
第二十三條 T日整個市場出現總的凈贖回,導致交易型指數基金總份額減少的,本公司根據證券交易所傳輸的申購數據,直接在本公司證券集中交收賬戶中做相應的記減,同時通知基金管理人做相應基金總份額的記減。
T日整個市場出現總的凈申購,導致交易型指數基金總份額增加的,本公司根據證券交易所傳輸的申購數據,直接在本公司證券集中交收賬戶中做相應的記增,同時通知基金管理人做相應基金總份額的記增。
第二十四條 本公司根據結算參與人的委托,將以下證券從結算參與人自營證券賬戶或其名下投資者證券賬戶劃撥至結算參與人證券交收賬戶,再統一劃撥至本公司證券集中交收賬戶:
1、結算參與人自營證券賬戶或其名下投資者證券賬戶T日賣出的交易型指數基金份額、贖回所用的交易型指數基金份額、申購所用的組合證券;
2、以交易型指數基金名義持有的證券賬戶中用于T日投資者贖回的組合證券。
第二十五條 T日交易型指數基金資金清算凈額并入T日其他證券交易的資金清算凈額,形成所有證券交易的清算凈額。T日日終結算參與人完成T-1 日所有證券交易、有效認購的資金交收后,其結算備付金賬戶內仍有剩余可用資金的,應先用于T日所有證券交易的資金清算交收。T日所有證券交易的資金清算后 為凈應付的,且結算參與人結算備付金賬戶內剩余可用資金小于該應付凈額的,其差額部分為待交付金額,結算參與人必須在T+1日16:00前補入結算備付賬 戶。
第二十六條 T日本公司完成T-1日所有證券交易、有效認購的資金交收后,結算參與人結算備付金賬戶內剩余可用資金不小于T日所有證券交易的資 金清算后的應付凈額,或者T日所有證券交易的資金清算后為凈應收的,本公司將相應證券從本公司證券集中交收賬戶劃撥至該結算參與人證券交收賬戶,完成本公 司與結算參與人之間不可撤銷的證券交收。同時,本公司將其中相應的交易型指數基金份額和組合證券由結算參與人證券交收賬戶最終劃撥至相應的證券賬戶。
第二十七條 T日本公司完成T-1日所有證券交易、有效認購的資金交收后,除基金托管人以外的結算參與人結算備付金賬戶內剩余可用資金小于T日所有證券交易的資金清算后的應付凈額,且同時滿足以下兩個條件的:
1、 待交付金額-Σ待處分證券價值-質押式融資回購應付款>0;
2、 T日結算參與人自營證券賬戶或其名下投資者證券賬戶通過交易系統買入、申購交易型指數基金份額、買入交易型指數基金份額后贖回組合證券。
本公司對按T日交易型指數基金份額及相應組合證券成交記錄計算的凈付款證券賬戶以T日買入、申購交易型指數基金份額、買入交易型指數基金份額后贖 回組合證券的成交順序,由后向前將不超過T日凈買入和凈申購份額的交易型指數基金份額或由其T日買入交易型指數基金份額后贖回的組合證券,確定為待交收證 券,按此方法確定的待交收證券價值上限為:
Σ待交收證券價值 = min{(待交付金額-Σ待處分證券價值-質押式融資回購應付款),T日所有證券交易的資金清算后的應付凈額}
待交收證券價值及待處分證券價值均按T日收盤價計算。
上述"待處分證券"包括本公司按照相關規定扣留的結算參與人自營的證券賬戶中的證券。
第二十八條 T日本公司完成T-1日所有證券交易、有效認購的資金交收后,作為交易型指數基金托管人的結算參與人結算備付金賬戶內剩余可用資金小于T日所有證券交易的資金清算后的應付凈額,且同時滿足以下兩個條件的:
1、待交付金額-Σ待處分證券價值-質押式融資回購應付款>0;
2、T日以交易型指數基金名義持有的證券賬戶交易組合證券后資金清算軋差為凈應付的。
本公司按上述證券賬戶T日買入組合證券的成交順序,由后向前將不超過T日凈買入數量的組合證券確定為待交收證券。待交收證券價值計算同第二十七條。
第二十九條 T日日終,本公司將證券集中交收賬戶中除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確定的待交收證券外的交易型指數基金份額和組合證券劃撥至相應結算參與人證券交收賬戶,并最終按照結算參與人的委托劃撥至相應的證券賬戶。
第三十條 本公司于T+1日16:00完成本公司與結算參與人之間不可撤銷的資金交收,將結算參與人應付凈額由其結算備付金賬戶劃撥至本公司資金 集中交收賬戶,在結算參與人已完成證券交收義務的前提下,將應收凈額由本公司資金集中交收賬戶劃入結算參與人結算備付金賬戶。
第三十一條 T+1日16:00, 結算參與人履行資金交收義務的,本公司將集中交收賬戶中相應待交收證券及其產生的權益劃撥至該結算參與人證 券交收賬戶,完成與結算參與人之間不可撤銷的證券交收,并將上述證券由結算參與人證券交收賬戶最終劃撥至相應的證券賬戶。
第六章 風險管理
第三十二條 本公司根據相關業務規則制定結算參與人風險控制標準,對結算參與人申購、贖回結算業務實施風險控制。與符合本公司風險控制要求的結算參與人 直接完成申購、贖回結算;不符合本公司風險控制要求的結算參與人,必須選擇符合本公司風險控制要求的結算參與人代理其申購、贖回的結算業務。
第三十三條 基金管理人在確定交易型指數基金銷售代理人之前,應當將擬成為交易型指數基金銷售代理人名單事前知會本公司,本公司將有資格成為申購、贖回結算參與人的銷售代理人名單反饋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應在其與銷售代理人之間的代銷協議中約定,如該銷售代理人對本公司出現資金交收違約時,基金管理人可按照本公司要求,終止該銷售代理人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委托業務。
第三十四條 本公司可以對結算參與人業務開展情況進行定期審核或不定期抽查,并可以要求其定期向本公司報送財務報表,對拒不配合本公司審核或抽查的結算參與人,本公司有權暫停或終止其結算參與人資格。
第三十五條 依據風險共擔的原則,結算參與人應當按本公司規定繳納結算互保基金和最低結算備付金。
第三十六條 結算參與人結算備付金賬戶的日末余額不得低于本公司核定的最低結算備付金限額。最低結算備付金繳存比例及其調整按照本公司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T日本公司提請證券交易所對有待交收證券的結算參與人名下相關證券賬戶限制轉指定。
第三十八條 結算參與人出現資金交收違約的,本公司根據其違約金額,按中國人民銀行及本公司有關規定計收利息及交收違約金,并要求基金管理人按照代銷協議的約定,終止其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委托業務。
第三十九條 資金交收違約的結算參與人可在T+1日16:00前指定按當日收盤價計算不低于透支金額的待處分證券。
已足額指定的,本公司將集中交收賬戶中未指定為待處分證券的待交收證券及其產生的權益劃撥至該結算參與人證券交收賬戶,最終劃撥至相應的證券賬戶。
未按時指定或指定不足的,本公司按成交順序由后向前將證券集中交收賬戶中該結算參與人的部分待交收證券及其產生的權益作為待處分證券,直到待處分 證券足額。證券集中交收賬戶中未被確定為待處分證券的待交收證券及其產生的權益劃撥至該結算參與人證券交收賬戶,最終劃撥至相應的證券賬戶。
第四十條 本公司于T+1日將本公司證券集中交收賬戶中待處分證券, 從證券集中交收賬戶劃撥至本公司專用清償賬戶,并對待處分證券及其權益依法擁有處置權。
第四十一條 T+2日結算參與人補足違約交收金額、利息和違約金的,本公司將其待處分證券從本公司專用清償賬戶劃撥至其證券交收賬戶,最終劃撥至相應的證券賬戶。
第四十二條 T+2日結算參與人仍未補足違約交收金額、利息和違約金的,本公司可從T+3日起開始變賣待處分證券及其權益。變賣待處分證券及其 權益所得用于彌補違約交收金額、利息和違約金。不足部分,本公司有權繼續追索;多余部分資金,本公司及時退還到結算參與人備付金賬戶,多余部分證券, 本 公司及時退還結算參與人證券交收賬戶,并根據結算參與人申報將證券最終劃撥至相應的證券賬戶。
第四十三條 本公司對于結算參與人的違約行為在該結算參與人業務記錄中予以登記,作為評估風險程度、確定重點監控對象的依據,并密切監測其財務狀況。對多次違約交收的結算參與人,本公司有權暫停或終止其結算參與人資格。
第四十四條 本公司必要時有權對結算風險較大的結算參與人采取提高結算互?;鹄U納額、調整最低結算備付金繳存比例等措施,也可要求其提供結算信用擔?;蚪Y算抵押品,或取消其結算資格、要求其委托其他結算參與人辦理結算業務等。
第四十五條 基金管理人或結算參與人因異常情況不能正常參與本公司登記、結算業務的,應當在異常情況發生后第一時間報告本公司,并于異常情況處理完畢后向本公司報送總結分析報告。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公司按協議和相關規定向基金管理人、結算參與人收取相關登記結算業務費用。
第四十七條 因地震、臺風、水災、火災、戰爭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以及不可預測或無法控制的系統故障、設備故障、通信故障、停電等突發事故給有關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本公司不承擔責任。
第四十八條 本規則下列用語的涵義:
組合證券:指交易型指數基金所追蹤的構成證券指數權重的一籃子成份證券。
現金替代:指申購、贖回過程中,投資者按交易型指數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用于替代組合證券中部分成份證券的一定數量的現金。
現金差額:指最小申購、贖回單位的資產凈值與按當日收盤價計算的最小申購、贖回單位中的組合證券市值和現金替代之差。
異常情況:指不可抗力、突發性技術故障、系統被非法侵入及本本公司認定的其他情形。
結算參與人:指經本公司同意,在本公司設立和管理的電子化證券登記結算系統內,參與本公司結算業務的證券公司、基金托管人及其他機構。
發行協調人:指由基金管理人選定的、協調交易型指數基金發售、轉換、上市等事宜的證券經營機構。
清算:指結算參與人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組織下,通過集中交收系統就其當日發生交易的資金和證券的應收應付全額進行軋差計算,確定資金與證券應收應付凈額的行為。
交收:指結算參與人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組織下,通過統一交收系統根據清算結果,完成資金與證券的對付的行為。
滾動交收:指一種交收時間安排。交易日與交收日之間保持一種固定的時間安排,所有的交易都按照同樣的時間要求完成交收。
結算:指清算和交收。
貨銀對付:指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組織管理下,結算參與人所進行的證券交收和資金交收同時完成,且不可撤銷。
證券集中交收賬戶:指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為組織管理多邊交收活動開立的專用證券賬戶,用于辦理結算參與人相互之間的證券劃付。
資金集中交收賬戶:指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為組織管理多邊交收活動開立的專用資金賬戶,用于辦理結算參與人相互之間的資金劃付。
結算參與人證券交收賬戶: 指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為結算參與人開立的專用證券賬戶,用于收取和交付用來交收的證券。
結算參與人資金交收賬戶:指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為結算參與人開立的專用資金賬戶,用于收取和支付用來交收的資金。
專用清償賬戶:指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開立的專用賬戶,用于存放結算參與人交收違約時暫未交付的證券和資金。
第四十九條 本公司關于待處分證券的處置辦法另行制定。
第五十條 本細則由本公司負責修訂和解釋。
第五十一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