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上海證券交易所
文號:上證發〔2014〕1號
日期:2014-1-2
各會員單位、基金公司及其他市場參與人:
為規范開放式基金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的相關業務, 促進證券投資基金業的發展,經中國證監會批準,本所制定了《上海證券交易所開放式基金業務管理辦法》,現予發布,并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2005年發布的《上海證券交易所開放式基金認購、申購、贖回業務辦理規則(試行)》(上證債字〔2005〕29號)、《關于做好通過本所辦理開放式基金相關業務的通知》(上證會字〔2005〕32號)和《關于開通上證基金通業務相關事項的通知》(上證債字〔2005〕32號)同時廢止。
特此通知。
上海證券交易所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