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證發(fā)〔2015〕32號
各市場參與人:
為進一步提升期權市場流動性,發(fā)揮期權產品的市場功能,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期權試點交易規(guī)則》、《上海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股票期權試點風險控制管理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決定自2015年4月1日起,對上證50ETF期權的持倉限額進行調整,并開始受理提高持倉限額申請?,F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所規(guī)定的持倉限額是期權經營機構進行投資者(含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以及期權經營機構自營業(yè)務,下同)持倉限額管理的依據。期權經營機構可以在本所規(guī)定的持倉限額以內,結合客戶的額度使用情況以及風險承受能力,按照不高于本所持倉限額標準的要求,確定客戶實際可以獲得的持倉限額。
二、本所以投資者衍生品合約賬戶(以下簡稱“合約賬戶”)為單位,對上證50ETF期權持倉限額規(guī)定如下:
?。ㄒ唬┖霞s賬戶開立滿1個月且期權合約的成交量達到20張的投資者,權利倉持倉限額為100張。
?。ǘ┖霞s賬戶開立滿1個月且期權合約的成交量達到100張的投資者,權利倉持倉限額為200張。
?。ㄈ┛偝謧}限額、單日買入開倉限額根據權利倉持倉限額相應進行調整,總持倉限額為權利倉持倉限額的2倍,單日買入開倉限額為權利倉持倉限額的5倍。
(四)新開立合約賬戶的投資者,權利倉持倉限額為20張,總持倉限額為50張,單日買入開倉限額為100張,直至達到上述持倉限額調整標準。
三、本所于2015年4月1日起對所有合約賬戶的權利倉持倉限額按200張進行前端控制,總持倉限額和單日買入開倉限額分別按照權利倉持倉限額的2倍和5倍進行前端控制。
四、期權經營機構應當做好客戶持倉限額管理工作,盡快將持倉限額調整的信息通知到相關客戶,并從技術系統(tǒng)上做好單個合約賬戶的持倉限額前端控制工作。
五、期權經營機構、投資者、做市商因進行套期保值交易、開展經紀業(yè)務以及做市業(yè)務等需要提高持倉限額且符合本所規(guī)定條件的,可以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期權持倉限額管理業(yè)務指引》的規(guī)定,通過期權經營機構向本所提交提高持倉限額的申請材料,本所自2015年4月1日起開始受理提高持倉限額的申請。
特此通知。
上海證券交易所
二○一五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