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證發〔2019〕120號
各市場參與人:
為有效發揮期權產品的市場功能,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期權試點交易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股票期權試點風險控制管理辦法》《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期權持倉限額管理業務指引》的有關規定,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就調整ETF期權持倉限額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投資者(含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及期權經營機構自營業務,下同)單個合約品種權利倉持倉限額為5000張、總持倉限額為10000張、單日買入開倉限額為10000張。
期權經營機構確定客戶單個合約品種的持倉限額時,不得超過前款規定的持倉限額。
二、期權經營機構應當根據客戶期權交易、額度使用及風險承受能力情況,按照以下標準,審慎確定、調整客戶衍生品合約賬戶(以下簡稱合約賬戶)單個合約品種持倉限額:
(一)新開合約賬戶權利倉持倉限額為100張、總持倉限額為200張、單日買入開倉限額為400張。
(二)經期權經營機構評估認為風險承受能力較強、開戶滿10個交易日、期權合約成交量達到100張且具備三級交易權限的客戶,權利倉持倉限額1000張、總持倉限額2000張、單日買入開倉限額4000張。
(三)經期權經營機構評估認為風險承受能力較強、開戶滿10個交易日、期權合約成交量達到500張、自有資產余額超過100萬元且具備三級交易權限的客戶,權利倉持倉限額2000張、總持倉限額4000張、單日買入開倉限額8000張。
(四)經期權經營機構評估認為風險承受能力較強、開戶滿10個交易日、期權合約成交量達到1000張、自有資產余額超過300萬元且具備三級交易權限的客戶,權利倉持倉限額為5000張、總持倉限額為10000張、單日買入開倉限額為10000張。
本通知所稱自有資產余額,指投資者托管在該期權經營機構的滬深證券市值與資金賬戶可用余額(不含通過融資融券交易融入的證券和資金)。
本通知所稱期權合約成交量,指投資者在滬市期權合約品種交易中合并計算的成交量。
三、期權經營機構將投資者單個合約品種權利倉持倉限額提高到2000張以上(不含2000張)的,應當在調整的前一交易日填報《ETF期權持倉限額報備表》(樣張詳見附件),向本所進行備案。首次備案材料應由期權經營機構期權業務部門負責人簽字,并加蓋部門或公司公章。
四、個人投資者買入金額不得超過其自有資產余額10%與證券賬戶過去6個月日均持有滬深證券市值20%的較高者。
對于經評估認為風險承受能力較強且滿足一定條件的個人投資者,期權經營機構可以結合其期權交易、額度使用及風險承受能力情況,按照以下情形調整買入金額限額:
(一)對于具備三級交易權限的客戶,其買入金額限額最高為該客戶自有資產余額的20%。
(二)對于權利倉持倉限額已達到2000張的客戶,其買入金額限額最高為該客戶自有資產余額的30%。
買入金額限額結果按照10000元的整數倍向上取整。
五、期權經營機構根據本通知規定對客戶核定的ETF期權權利倉持倉限額、總持倉限額、單日買入開倉限額,可統一適用于滬市各ETF期權合約品種。
六、做市商持倉限額由本所根據做市商類型、做市資金規模等確定,并通過與做市商簽訂的做市協議進行約定。
七、期權經營機構、做市商、投資者因開展經紀業務、做市業務及套期保值交易等需提高持倉限額且符合本所規定條件的,可以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期權持倉限額管理業務指引》的規定,通過期權經營機構向本所提交提高持倉限額的申請材料。
八、本通知自2019年12月23日起實施。本所于2015年5月3日發布的《關于上證50ETF期權持倉限額調整有關事項的通知》(上證發〔2015〕44號)和2016年8月5日發布的《關于進一步調整上證50ETF期權持倉限額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上證發〔2016〕35號)同時廢止。
特此通知。
上海證券交易所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