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證發〔2021〕18號
各市場參與人:
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已經修訂發布了《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及相關退市配套規則(以下合稱退市新規),取消了主板股票暫停上市和恢復上市環節。為與退市新規保持銜接,本所對《上海證券交易所證券上市審核實施細則》(上證發〔2013〕28號)進行了修訂,取消本所上市委員會審核主板股票暫停上市和恢復上市相關要求,將規則名稱變更為“上海證券交易所主板股票上市和終止上市審核實施細則”,并根據實踐情況修訂了其他條款。修訂后的《上海證券交易所主板股票上市和終止上市審核實施細則》(詳見附件)已經本所理事會審議通過,現予以發布,并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上海證券交易所證券上市審核實施細則》(上證發〔2013〕28號)同時廢止。
《上海證券交易所主板股票上市和終止上市審核實施細則》生效實施前暫停上市的公司恢復上市或終止上市的,仍適用《上海證券交易所證券上市審核實施細則》(上證發〔2013〕28號)規定的恢復上市或終止上市相關審核程序。
特此通知。
上海證券交易所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