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證函〔2023〕657號
各市場參與人:
為了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全面實行股票發行注冊制的決策部署,進一步壓實發行人、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主體責任和中介機構的“看門人”責任,根據全面實行注冊制制度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對滬市主板和科創板首發、再融資、重大資產重組申報文件中的常見問題進行了梳理,制定了《上海證券交易所發行上市審核業務指南第4號——常見問題的信息披露和核查要求自查表》(以下簡稱《指南》),現予以發布,并自2023年3月18日起施行。本所于2021年2月1日發布的《關于發布〈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發行上市審核業務指南第2號——常見問題的信息披露和核查要求自查表〉的通知》(上證函〔2021〕230號,以下簡稱原《指南》)同時廢止。
2023年3月18日起,滬市主板和科創板新申報的首發、再融資、重組企業應當按照《指南》要求提交自查表。2023年2月18日至2023年3月17日期間申報的科創板首發企業和2023年3月4日至2023年3月17日期間申報的主板首發企業,應當按照《指南》要求補交自查表;2023年2月20日至2023年3月3日本所接收的中國證監會滬市主板首發、再融資、重組在審企業(即主板平移企業)無需提交自查表。科創板首發在審企業已經按照原《指南》要求提交自查表的,無需重新提交。
上述指南全文可在本所官方網站(http://kljrlxs.com)“規則”欄目下的“本所業務指南與流程”欄目查詢。
特此通知。
上海證券交易所發行上市審核業務指南第4號——常見問題的信息披露和核查要求自查表
上海證券交易所
二○二三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