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證函〔2015〕21號
各相關機構:
為確保港股通相關業務平穩順利運行,各相關機構應自覺關注港股通交易中的特殊安排和差異事項,做好相應業務安排和投資者教育及風險提示工作。上海證券交易所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港股通投資者參與港股通股票供股權的交易與香港市場的做法會存在差異:
?。ㄒ唬└酃赏I務中,港股通股票供股權的交易日安排參照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聯交所”)規則及相關股票發行人公告執行,有關交易日不是港股通交易日或者不能滿足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供股權業務處理安排的除外。
(二)港股通業務中,港股通投資者僅可賣出供股權或申報行權,但不得買入供股權。
供股權交易期間,證券公司及其他相關機構收到的港股基礎信息文件(reff04MMDD.txt)將包含供股權的交易代碼及相關信息;供股權交易結束后,上述文件不再包含供股權的交易代碼及相關信息。結算數據文件中包含的供股權數據,按照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有關安排執行。
二、聯交所上市公司股票在變更交易單位時,可能會安排并行交易期。并行交易期間,港股通業務中僅提供原股票代碼的交易服務,暫不提供臨時代碼交易服務。
三、按照香港市場的安排,聯交所退市公司的股票代碼可于股票退市日起12個月凍結期結束后被釋放和重新使用。因股份分拆或合并、供股等公司行為引致的臨時交易股票代碼,在相關公司行為結束且經過38日凍結期后,若有關臨時交易股票代碼在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的系統內已無未完結事項,則該臨時交易股票代碼可被釋放和重新使用。
特此通知。
上海證券交易所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