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維護投資者知情權,便利紅籌公司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編制并披露公告,結合紅籌公司的特點,制定本臨時公告格式指引適用指南。本指南本身不構成信息披露標準,紅籌公司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本所《股票上市規則》《試點創新企業股票或存托憑證上市交易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履行相應的信息披露義務。
一、尚未在境外上市紅籌公司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原則上應當按照本所《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備忘錄--第一號 臨時公告格式指引》(以下簡稱《信披備忘錄一號》)規定的公告格式指引編制并披露公告。
尚未在境外上市紅籌公司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適用《信披備忘錄一號》規定的公告格式指引編制并披露公告,將導致其不符合注冊地法律法規或者實踐中普遍認同的標準的,可以在不改變公告實質內容的前提下,對公告的相關格式和表述作出適當調整,但需要充分說明原因和調整情況。
二、已在境外上市紅籌公司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根據本所《實施辦法》要求披露重大交易、關聯交易事項公告的,可以按照其境外上市地的格式要求、披露慣例編制并披露,或者參照《信披備忘錄一號》規定的相應公告格式指引編制并披露。
三、已在境外上市紅籌公司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選擇按照其境外上市地的格式要求、披露慣例編制并披露公告的,其在境內披露的重大交易、關聯交易事項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 交易背景和主要目的;
(二) 交易對方的基本情況,交易各方是否存在關聯關系的說明;
(三) 交易標的的基本情況;
(四) 交易的主要內容,包括交易方式、交易金額、定價依據等;
(五) 交易已經或者可能對公司產生的影響;
(六) 交易相關重要風險提示(如有);
(七) 公司認為需要披露的其他內容,如交易財務顧問、審計評估機構等。
四、已在境外上市紅籌公司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根據《實施辦法》要求披露除重大交易、關聯交易以外的其他重大事項公告的,應當參照適用《信披備忘錄一號》規定的相應公告格式指引編制并披露。
已在境外上市紅籌公司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按照前款規定編制并披露公告,將導致其不符合注冊地法律法規、境外上市地有關規定或者實踐中普遍認同的標準的,可以在不改變公告實質內容的前提下,對公告的相關格式和表述作出適當調整。
五、紅籌公司、存托人披露下列與境內存托憑證業務相關的公告的,應當按照本指南附錄規定的公告格式指引編制并披露:
(一)存托憑證權益分派實施公告;
(二)限售存托憑證上市流通公告;
(三)存托人征求投票意愿通知、變更及結果公告。
紅籌公司按照前款規定編制并披露,將導致其不符合注冊地法律法規、境外上市地有關規定或者實踐中普遍認同的標準的,可以在不改變公告實質內容的前提下,對公告的相關格式和表述作出適當調整。
六、紅籌公司的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根據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需要披露其所持境內股票或者存托憑證變動提示性公告的,應當按照本指南附錄規定的公告格式指引編制并披露。
七、本指南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