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維護投資者知情權,便利滬倫通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以下簡稱境外發行人)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編制并披露公告,結合滬倫通境外發行人的特點,制定本臨時公告格式指引適用指南。本指南本身不構成信息披露標準,滬倫通境外發行人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上海證券交易所與倫敦證券交易所互聯互通存托憑證上市交易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履行相應的信息披露義務。
一、滬倫通境外發行人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根據《暫行辦法》要求披露重大交易、關聯交易事項公告的,可以按照倫敦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倫交所)市場的公告格式要求、披露慣例編制并披露,或者參照本所《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備忘錄--第一號 臨時公告格式指引》(以下簡稱《信披備忘錄一號》)規定的相應公告格式指引編制并披露。
二、滬倫通境外發行人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選擇按照倫交所市場的公告格式要求、披露慣例編制并披露公告的,其在本所市場披露的重大交易、關聯交易事項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ㄒ唬?交易背景和主要目的;
(二) 交易對方的基本情況,交易各方是否存在關聯關系的說明;
?。ㄈ?交易標的的基本情況;
?。ㄋ模?交易的主要內容,包括交易方式、交易金額、定價依據等;
?。ㄎ澹?交易已經或者可能對公司產生的影響;
?。?交易相關重要風險提示(如有);
(七) 公司或者本所認為需要披露的其他內容,如公司主要管理人員對交易的評論和說明、交易財務顧問等。
三、滬倫通境外發行人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根據《暫行辦法》要求披露除重大交易、關聯交易以外的其他重大事項公告的,應當參照適用《信披備忘錄一號》規定的相應公告格式指引編制并披露。
滬倫通境外發行人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按照本指南第二條和本條前款規定編制并披露公告,將導致其不符合注冊地法律法規、倫交所市場有關規定或者實踐中普遍認同的標準的,可以在不改變公告實質內容的前提下,對公告的相關格式和表述作出適當調整。
四、滬倫通境外發行人、存托人披露中國存托憑證權益分派、現金紅利發放公告的,應當按照本所規定的相關公告格式指引編制并披露。
五、滬倫通境外發行人、存托人披露征求投票意愿通知、變更及結果公告的,應當按照本所《紅籌公司臨時公告格式指引適用指南》附錄規定的第三號、第四號、第五號公告格式指引編制并披露。
六、在披露中國存托憑證權益分派公告和征求投票意愿通知公告的同時,滬倫通境外發行人、存托人還應當根據《暫行辦法》第七十三條等規定另行發布公告,披露權益分派、征求投票意愿期間暫停中國存托憑證生成和兌回業務的有關安排。
七、滬倫通境外發行人的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根據中國證監會及本所相關業務規則的有關規定,需要披露其所持中國存托憑證變動提示性公告的,應當按照本所《紅籌公司臨時公告格式指引適用指南》附錄規定的第六號公告格式指引編制并披露。
八、本指南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