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信息披露工作備忘錄 第十七號
股改承諾履行應注意事項
為規范股改承諾的履行,根據《公司法》、《證券法》、《關于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的指導意見》、《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及《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等有關規則,制定本備忘錄。
一、股改承諾義務人應切實履行承諾義務。在股權分置改革中提出承諾的有關股東,應切實履行承諾。做出未明確履行期限承諾的,如“擇機向公司注入優質資產”等,有關股東應定期向上市公司通報該承諾的履行計劃和進展情況,至少在每季度末(即3月31日、6月30日、9月30日、12月31日之前)以臨時報告的形式予以披露。
二、保薦機構應切實履行對股改承諾的持續督導義務。保薦機構應密切關注相關股東承諾的履行情況,并定期向上市公司報告其持續督導工作情況。對于持續督導中發現的問題,保薦機構應及時向上市公司、本所以及相關監管部門報告。
三、上市公司應督促股東履行承諾,并及時披露有關信息。在股東履行股改承諾出現問題時,上市公司應及時向保薦機構、本所及相關監管部門報告,達到信息披露標準的,應及時予以披露。
四、我所在審核有限售條件的流通股上市時,將關注股改承諾履行情況。股東做出無明確履行期限的承諾,但超出合理期間仍未履行的,本所公司管理部將采取暫緩受理有關股東的有限售條件流通股上市申請等措施,直至其明確該等承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保薦機構和上市公司在使用過程中對本備忘錄如果有任何意見和建議,請及時告訴我們。
聯系人:吳星宇
聯系電話:(021)68804231
聯系信箱:[email protected]
二00七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