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證函〔2018〕617號
各相關市場機構:
為加強履行一線監管職能和服務職能,維護債券市場的正常秩序,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債券市場的健康穩定發展,根據《證券法》《合同法》《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對《上海證券交易所債券上市協議》《上海證券交易所債券轉讓服務協議》和《上海證券交易所資產支持證券轉讓服務協議》相關內容進行了修訂和合并。根據《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本所將與發行人(資產支持證券計劃管理人)簽署修訂后的《債券上市(掛牌)協議》《資產支持證券掛牌協議》?,F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新增上市或掛牌的債券發行人需簽署修訂后的《債券上市(掛牌)協議》;新增掛牌的資產支持證券計劃管理人需簽署修訂后的《資產支持證券掛牌協議》。
二、同一債券發行人或同一資產支持證券計劃管理人在本所有多只上市、掛牌債券或資產支持證券,原則上只需與本所簽訂一次《債券上市(掛牌)協議》或《資產支持證券掛牌協議》。本所上市公司在簽署《證券上市協議》后,發行債券上市、掛牌不需要再簽訂《債券上市(掛牌)協議》。
三、為提高工作效率,本所提供網上下載文本的方式簽署協議及簽署聲明。相關文本以PDF格式在本所官方網站(kljrlxs.com)“法律規則”下的“本所業務指南與流程”欄目公布。協議簽署人下載并打印相應協議,在協議中填妥相關內容,同時簽字蓋章、注明日期,掃描并與其他上市、掛牌申請電子材料一并提交,并確保提交的協議版本內容與本所提供的協議版本完全一致。協議簽署人不得對提交至本所的文本進行任何修改,如簽署人上傳的電子版本與本所網站公布的版本不一致的,以本所網站公布的協議版本為準。
四、協議簽署過程中,如有任何疑問,債券發行人、資產支持證券計劃管理人可與本所債券業務中心聯系,聯系電話:021-50496505。
特此通知。
上海證券交易所
二○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附件:債券上市(掛牌)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