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證函〔2019〕2208號
各市場參與人:
為進一步健全信用風險分擔機制,促進債券市場健康穩定發展,提高債券市場服務實體經濟能力,經中國證監會批準,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在前期信用保護合約試點基礎上,開展信用保護憑證業務試點?,F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符合條件的信用保護合約核心交易商可向本所備案成為憑證創設機構,并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信用保護工具業務管理試點辦法》(上證發〔2019〕7號)等規定開展信用保護憑證創設的試點。
二、憑證創設機構應根據相關要求做好憑證創設的信息披露以及憑證存續期間的定期和臨時信息披露工作。
三、證券公司根據投資者適當性要求做好信用保護憑證投資者適當性管理,保障信用保護憑證業務試點平穩運行。
特此通知。
上海證券交易所
二○一九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