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證函〔2022〕1011號
各市場參與人: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精神和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盤活存量資產擴大有效投資的意見》(國辦發〔2022〕19號,以下簡稱《意見》)關于積極探索通過資產證券化等市場化方式盤活存量資產的指導方向,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積極落實相關要求,全面布局,努力提升資產證券化業務服務實體經濟質效。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大力支持資產證券化盤活存量資產
1.聚焦《意見》中盤活存量資產的重點方向,大力支持符合條件的重點領域、重點區域、重點企業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支持相關企業通過向資產支持專項計劃(以下簡稱專項計劃)轉讓其合法持有的存量基礎資產發行資產支持證券,拓寬融資渠道、合理擴大有效投資、降低企業負債水平,形成存量資產和新增投資的良性循環。
2.大力支持企業將生產經營過程中形成的應收賬款、應付賬款(供應鏈)、融資租賃、小額貸款、企業融資債權等債權,合法持有的商業物業、基礎設施等不動產,以及合法享有的基礎設施項目收益等收益權,作為基礎資產發行資產證券化產品。鼓勵和支持企業積極落實國家宏觀戰略和產業政策,在綠色產業、鄉村振興、知識產權、住房租賃、“一帶一路”、疫情防控、科技創新等國家政策支持領域開展證券化融資,對上述產品可以使用對應類別的特定品種標識。
二、創新拓展資產證券化盤活存量方式
3.鼓勵和支持交通、水利、清潔能源、保障性租賃住房、水電氣熱、生態環保、產業園區、倉儲物流等行業主體,以基礎設施的未來收益作為基礎資產,或持有的基礎設施或酒店、零售等商業物業不動產作為基礎資產,發行CMBS或類REITs等不動產類資產支持證券,增強存量資產流動性,降低企業融資成本。
4.鼓勵和支持圍繞落實京津冀協同發展、長江經濟帶發展、粵港澳大灣區建設、長三角一體化發展、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等區域重大戰略,以及推動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等相關企業,以存量基礎資產開展證券化融資,專項用于支持區域建設,豐富區域投融資方式,帶動區域投資,促進落實國家重大區域發展戰略。鼓勵和支持地方政府債務率較高、財政收支平衡壓力較大的地區企業,合理利用已形成的應收賬款、應付賬款(供應鏈)、基礎設施及其收益權等優質存量資產開展證券化融資,因地制宜創新業務模式,緩解債務壓力。
5.鼓勵和支持有存量資產盤活需求的國有企業、民營企業,特別是中小微產業企業發行資產支持證券,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鼓勵和支持融資租賃、保理、小額貸款、信托、金融資產管理等企業開展證券化融資,將募集資金用于再投資,暢通投融資良性循環。
6.鼓勵和支持擁有長期穩定經營性收益的優質存量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的企業,以PPP項目收益權、PPP項目資產、PPP項目公司股權等作為基礎資產發行資產支持證券,吸引更多社會資本方參與基礎設施建設,提升專業化運營水平。
7.鼓勵和支持企業充分挖掘新型基礎設施和高精尖產業的專利權、商標權等存量知識產權的資產價值,以知識產權轉讓、許可等方式所形成的資產開展證券化融資,積極探索交易結構和交易方式創新,加快創新價值流動,助力企業創新發展。
8.鼓勵和支持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篩選適合的股權、不動產等資產開展證券化融資。鼓勵和支持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金融資產投資公司以不良資產收購、實質性重組等方式形成的資產開展證券化融資,促進閑置低效資產改造升級,提升低效資產的盤活價值。
9.鼓勵和支持企業發行資產支持證券所得資金用于增加有效投資,以資本金注入方式將所得資金用于具有收益的項目建設,投入綜合交通和物流樞紐、大型清潔能源基地等重點領域項目和“十四五”規劃102項重大工程等,提高再投資能力。
三、加強完善資產證券化投資者保護機制
10.引導和鼓勵企業按照“真實出售、破產隔離”原則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在基礎資產轉讓、交割、現金流歸集和違約處置等方面設置有效風險隔離措施,強化資產信用,完善投資者權益保護機制安排,促進市場持續健康發展。
11.引導和鼓勵專項計劃管理人(以下簡稱管理人)結合基礎資產類型、專項計劃交易安排和企業自身情況,披露切實反映基礎資產實際情況、企業的行業地位、生產經營、財務管理、公司治理、償付能力和投資者權益保護安排等方面的信息,提升信息披露水平,增強投資者保護實效。
四、優化強化資產證券化市場支持舉措
12.本所建立資產證券化專項團隊和市場服務直通車機制,直接對接企業融資需求,協助完善產品結構,優化交易安排,提供便利化、專業化、針對性的服務;同時,搭建透明公開的信息交流平臺,促進投融資對接,培育豐富多元的投資者群體,增進共識與信任,促進市場穩定健康發展。
13.本所按照分類審核原則,對符合條件的項目適用優化審核流程,提升對盤活存量資產支持證券項目受理、評審及掛牌轉讓工作效率。
14.鼓勵管理人及其他證券服務機構充分發掘存量資產價值、創新業務模式,支持企業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本所將在資產證券化業務評價、創新業務或產品試點等方面納入盤活存量資產支持證券相關指標,進一步支持市場機構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提升專業化服務水平。
15.鼓勵各類金融機構、社會保障基金和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RQFII)等投資企業盤活存量資產支持證券,本所將為投資者提供交易便利化服務。
歡迎市場參與各方就本通知的理解適用等相關事項向本所債券業務部門咨詢。電話:021-68601959,Email:[email protected]。
特此通知。
上海證券交易所
二○二二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