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證發〔2022〕97號
各市場參與人:
為配合ETF納入港股通標的范圍,根據2022年5月27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聯合公告》、中國證監會《關于交易型開放式基金納入互聯互通相關安排的公告》《上海證券交易所滬港通業務實施辦法》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登記、存管、結算業務實施細則》,上海證券交易所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對《上海證券交易所港股通委托協議必備條款》和《上海證券交易所港股通交易風險揭示書必備條款》進行了修訂,現予發布,并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證券公司應于營業場所的顯著位置張貼有關規則,并在其網站予以刊登。
二、證券公司應及時更新《上海證券交易所港股通委托協議》和《上海證券交易所港股通交易風險揭示書》。
三、對于新申請開通港股通交易權限的投資者,證券公司應當充分告知有關風險,并要求其簽署包含修訂后必備條款的委托協議和風險揭示書;對于本通知發布前已經開通港股通交易權限的投資者,證券公司應當根據就相關修改情況向已簽署相應風險揭示書的投資者予以提示說明,并留存告知記錄。
特此通知。
附件:
上海證券交易所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