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證發〔2024〕123號
各市場參與人:
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滬港通業務實施辦法》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登記、存管、結算業務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上海證券交易所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對《上海證券交易所港股通交易風險揭示書必備條款》進行了修訂,新增關于部分香港特專科技公司的風險提示內容,現予發布(詳見附件),并自2024年9月9日起施行。2023年3月3日發布的《上海證券交易所港股通交易風險揭示書必備條款(2023年修訂)》(上證發〔2023〕54號)同時廢止。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證券公司應當于營業場所的顯著位置張貼有關規則,并在其網站予以刊登。
二、證券公司應當及時更新《上海證券交易所港股通交易風險揭示書》。
三、對于新申請開通港股通交易權限的投資者,證券公司應當充分告知有關風險,并要求其簽署包含修訂后必備條款的委托協議和風險揭示書;對于本通知發布前已經開通港股通交易權限的投資者,證券公司應當根據相關修改情況向已簽署相應風險揭示書的投資者予以提示說明,并留存告知記錄。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證券交易所港股通交易風險揭示書必備條款(2024年修訂)
上海證券交易所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2024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