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證發〔2024〕51號
各市場參與人:
為了深入貫徹落實中央金融工作會議精神和《國務院關于加強監管防范風險推動資本市場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進一步推動提高上市公司質量和投資價值,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中國證監會《關于嚴把發行上市準入關從源頭上提高上市公司質量的意見(試行)》《關于加強上市公司監管的意見(試行)》《關于嚴格執行退市制度的意見》的要求,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對《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23年8月修訂)》(以下簡稱原《上市規則》)涉及上市條件、退市制度、其他風險警示(ST)制度的相關內容進行了修訂。修訂后的《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24年4月修訂)》(以下簡稱新《上市規則》,詳見附件)已經中國證監會批準,現予以發布,并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除本通知特別說明的條款外,本所于2023年8月4日發布的《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23年8月修訂)》(上證發〔2023〕127號)同時廢止,相關新老規則適用的銜接安排如下:
一、新《上市規則》第3.1.2條規定的上市條件,自新《上市規則》發布之日起實施。未通過上市審核委員會審議的主板擬上市公司應當適用新修訂的上市條件;已通過上市審核委員會審議的主板擬上市公司適用修訂前的上市條件。
二、新《上市規則》第9.2.1條第一款第(五)項及第二款第(三)項規定的市值退市指標,自2024年10月30日起施行。在此之前,原《上市規則》第9.2.1條第一款第(五)項及第二款第(三)項繼續執行。對于原市值退市指標在10月30日前后的銜接適用,上市公司主板A股(含A+B股)在10月30日前出現股票總市值低于3億元情形,上述情形延續至10月30日或者以后的,連續計算相關期限并適用原《上市規則》關于市值退市的規定。
三、新《上市規則》第9.3.2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財務類強制退市風險警示情形,以及第9.3.7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以上市公司2024年年報為首個適用的年度報告。
上市公司在2023年年度報告披露后繼續按照原《上市規則》第九章第三節實施、撤銷退市風險警示或者實施終止上市。對于2023年年報披露后因觸及原《上市規則》相關情形被實施財務類強制退市風險警示的公司,在披露2024年年報時應當符合新《上市規則》規定的撤銷退市風險警示條件,否則股票將被終止上市。
四、新《上市規則》發布實施時上市公司仍存在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非經營性占用資金,在新《上市規則》施行后被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但公司未在規定期限內改正的,自新《上市規則》發布實施之日起適用第9.4.1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的規范類強制退市情形。
新《上市規則》發布實施前,實施非經營性占用資金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已經發生變化,且現任實際控制人與資金占用方無關聯關系的,不適用新《上市規則》第9.4.1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的規范類強制退市情形。對于新《上市規則》發布實施后實際控制人發生變化的,適用新《上市規則》第9.4.1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的規范類強制退市情形。
五、在適用新《上市規則》第9.4.1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的內部控制審計意見規范類強制退市風險警示情形時,以2024年為首個適用的年度。
六、新《上市規則》發布實施后收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或者人民法院司法裁判的,適用新《上市規則》關于重大違法強制退市的規定。新《上市規則》發布實施前收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但尚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適用原《上市規則》。
七、新《上市規則》第9.8.1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的其他風險警示情形,適用于新《上市規則》發布實施后收到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的公司。
對于新《上市規則》發布前收到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新《上市規則》發布后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公司,同樣適用新《上市規則》第9.8.1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自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對其股票實施其他風險警示,待滿足新《上市規則》規定的該項其他風險警示撤銷條件后可向本所申請撤銷。
八、新《上市規則》第9.8.1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的其他風險警示指標,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首次“最近三個會計年度”指2022年度至2024年度。
特此通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