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證函〔2014〕801號
各相關會員及其他市場參與人:
為滿足市場發展的需要,根據《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及登記結算業務辦法(試行)》,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決定自2014年11月28日起,將在本所市場上市交易或者轉讓的優先股(包括公開發行優先股、非公開發行優先股)納入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以下簡稱“股票質押回購”)的標的證券范圍。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開展以優先股為標的證券的股票質押回購的會員及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或定向資產管理人,應當在相關風險揭示書或者風險揭示條款中向客戶充分揭示優先股作為股票質押回購標的證券的特定風險,并在《業務協議》中針對優先股特殊性明確約定相關處理方式。
二、對于以非公開發行優先股作為標的證券的股票質押回購交易,本所暫不接受違約處置申報。交易各方應當在《業務協議》中,就非公開發行優先股的違約處置事宜作出明確約定。根據《業務協議》約定須處置已經質押的非公開發行優先股的,質權人可以通過提交相關交易申報指令解除質押登記后,再根據《業務協議》的約定進行標的證券賣出。會員應當在《業務協議》及相關風險揭示中,向交易雙方充分揭示非公開發行優先股違約處置可能存在的風險。
特此通知。
上海證券交易所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